金桥法谈 | 认罪认罚是个“很大的优势”吗
林子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自从写了《“醉驾”案如何不起诉(一)》、《“醉驾”案如何不起诉(二)——广州市内“醉驾”案》、《“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醉驾本来就不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等文章后,很多人来问我自己醉驾了,是否能够被不起诉。
他们看到有些人是“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就问自己认罪认罚,是否也能如此。其实理论上是有机会的,但认罪认罚和不起诉这两个概念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因果关系。
有位咨询者问我:
想咨询一下就我目前的情况到时检察院会不会法定不起诉。XX日凌晨在广州市某某区某某地方被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认罪态度良好,也是初犯,血液检测100多毫克。现在是取保候审中,鉴于这种情况,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在《认罪认罚也可以酌定不起诉》和《警惕所有的“可以”和“酌定”》两篇文章中可以看到:这二者并不矛盾,前者说明“认罪认罚不起诉”这件事是存在的,后者说明“认罪认罚不起诉”这件事并不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几率问题。
我是这样回答这位咨询者的:
1、就符合立案条件的醉驾案,检察院一般不会主动不起诉;
2、即便不起诉一般也不算是法定不起诉;
3、有机会不起诉,但不是所有超过100毫克的都会不起诉,具体还是看如何争取;
4、醉驾案99%的当事人都是认罪认罚的,超过95%都是取保候审的,但不起诉率没有那么高,所以虽然有些不起诉决定书上写明是认罪认罚不起诉,但不意味着认罪认罚和不起诉之间有什么很大的联系;
5、认罪认罚并不是一个很大的优势,虽然可以据此降低处罚,但一般来说也只能据此降低一点点刑罚,而不起诉是一个比较高的要求,或者说一个比较大的优惠。
作为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人,每次看到当事人想要用一点点从宽情节直接换特别好的结果的时候,是会感到有点尴尬的,因为“以小博大”,基本没有胜算。除非想办法把“小”尽量变“大”。
另外,理论上,做某种事情(包括广义的某类罪名相关的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罪名中的“小类型”行为)的人越来越多,相对来说,这类行为就越难获得不起诉,即便认罪认罚,也是如此。因为立法者几乎一定会认为目前的刑罚对于这种情况来说打击力度不够,而司法者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这也是为什么醉驾入刑十年后虽然很多人认为应当废除“轻度醉驾”入刑的规定,但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在立法者看来,醉驾那么容易避免的事情,只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就可以了,在普遍入刑的前提下都那么多人罔顾法纪去做了,再提高入罪门槛,那还得了?
此外,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轻度醉驾”没关系,因为“很多醉驾是没有危险性的”,但大家可能需要先了解一件事,但凡是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的,都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因为有时不出事则已,一出事的话会有多严重,有时是比较难估计的。而如果一个罪名,触犯的人很多,可能造成的最严重后果(理论上)是特别严重的,那么这个罪名要想提高入罪门槛,绝对是不容易的。
就拿盗窃罪和诈骗罪来说,都这么多年了,入罪门槛(犯罪的数额标准)还是没有提高,明明通货都膨胀了很多倍,这两个罪名却不“与时俱进”。原因是什么?原因是刑法创设出来就是为了遏制和预防某些不法行为的,也就是说,理论上,刑法的所有的改动,都会奔着这个目的去。如果一个条款,立法者明知道进行修改后会更难遏制和预防犯罪,那他们为什么要做违背这个目的的事情?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人,现在也还是很多,要是降了标准,出现什么问题,那立法者可能要“背锅”。醉驾入刑,十年内醉驾案的数量不升反降,那是醉驾者不守法的问题,如果醉驾普遍提高入刑标准,醉驾案的数量再不升反降,那可能就是立法者的问题了。
当然,现在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对符合条件的醉驾案不起诉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一来只是在部分省份和地区适用,二来实践中在这些省份和地区也并没有普遍适用,哪怕是真的完全符合了规定的条件,能不能真的不起诉,大都还是“可以”不起诉而不是“应当”不起诉。换言之,这种规定很可能是为了一定程度上缓和醉驾案的部分“副作用”而制定的,但这类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立法者或者司法者认为醉驾入刑不对,或者现在普遍适用的醉驾入刑标准“问题很大”。
有些人可能会说,醉驾的人太多了,醉驾普遍入刑,这给社会带来很多危害,很多家庭受到影响。但就像《醉驾本来就不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里面说的一样,在立法者看来,有些事其实不是立法的问题,是人的问题,人不去触犯这条大家都知道的法律,就完全没有社会危害。
本科生时期,法学生也会讨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问题,譬如,纳粹时期德国的某些法律究竟是不是法律。但问题是“醉驾入刑”这件事并不是人们基于朴素的道德观会普遍认为“不对”的或者“反人性”的事情,“醉驾入刑”跟所谓的“恶法”不能类比,甚至一定程度上还降低了交通事故率。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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